DB,美國預託證券受託人 = 德意志銀行
股份登記總處 = Computershare Investor Services (Jersey) Limited
香港證券登記處 = Computershare Hong Kong Investor Services Limited
重要資訊:
1. 本公司、股份登記總處、香港證券登記處、或DB均不就所涉及的時間提供任何保證。
2. 可能須支付額外的經紀費和佣金。
3. 投資者應諮詢其經紀和/或稅務顧問尋求建議。
截至2021年9月1日
納斯達克 至 香港 | 香港 至 納斯達克 |
從美國預託證券計劃提取股份 (四個工作日) 投資者(或經紀)向美國預託證券受託人德意志銀行(「DB」)發出註銷指示,並由 Computershare Investor Services (Jersey) Limited(「股份登記總處」)以投資者(或經紀)的名義發行新的實體開曼股票 。費用:註銷費用為每份美國預託證券0.05美元(惟經德意志銀行另行同意則除外) | 從中央結算系統提取股份 (五至十二個工作日) 如股份以投資者名義登記,投資者(或經紀)須將註銷申請連同股票一併遞交至香港證券登記處。 如股份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,投資者(或經紀)必須提取股份,並將股份轉讓表格、註銷申請及股票交付香港證券登記處。費用:每張已發行或註銷的股票港幣2.50至20元 |
將股份轉至香港股東名冊(三個工作日) 投資者(或經紀)向股份登記總處遞交提取申請及開曼股票,並由Computershare Hong Kong Investor Services Limited (「香港證券登記處」)向投資者(或經紀)發出新的實體香港股票。費用:總額費率加港幣2,000元基本費用和每張股票港幣20元 | 將股份轉至開曼群島股東名冊總冊(三個工作日) 股份登記總處向投資者(或經紀)發行新的實體開曼股票。費用:總額費率加港幣2,000元基本費用和每張股票港幣20元 |
將股份存託至中央結算系統(時間因經紀而異) 投資者 (i) 將股份寄存於其股份戶口或其指定中央結算系統股份戶口內或 (ii) 向其經紀交付實體香港股票以寄存於中央結算系統。 | 將股票存託於美國預託證券計劃 投資者(或經紀)向DB提出美國預託證券發行指令,並向股份登記總處提供實體開曼股票,以在DB的名義下重新登記。然後股份登記總處將新的實體開曼股票交付至DB的託管商。 |
DB發行美國預託證券(通常於同一工作日) DB將美國預託證券交付至投資者所指定的存管信託公司賬戶。 費用:發行費用為每份美國預託證券0.05美元(惟經德意志銀行另行同意則除外) |
AIM 至 納斯達克 | 納斯達克 至 AIM |
從CREST存託權益計劃提取股份(通常於同一工作日) 投資者(或經紀)透過CREST系統發送股份提取指示。 | 從美國預託證券計劃提取股份 (四個工作日) 投資者(或經紀)向DB發出註銷指示,並由股份登記總處以投資者(或經紀)的名義發行新的實體開曼股票。 費用:註銷費用為每份美國預託證券0.05美元(惟經德意志銀行另行同意則除外) |
轉移股份至DB名下 股份登記總處會將股份在開曼群島登記冊上轉移至DB名下,並發行新股票並交付至DB的託管商。 | 指示Computershare發行存託權益 投資者(或經紀人)向股份登記總處提交存託權益發行指示和實體開曼股票。 |
DB發行美國預託證券(通常在同一工作日) DB將美國預託證券交付至投資者所指定的存管信託公司賬戶。 費用:發行費用為每份美國預託證券0.05美元(惟經德意志銀行另行同意則除外) | Computershare發行存託權益(一個工作日) 股份登記總處將存託權益交付至投資者指定CREST賬戶。 |
香港 至 AIM | AIM 至 香港 |
從中央結算系統提取股份(五至十二個工作日) 如股份以投資者名義登記,投資者(或經紀)須將註銷申請連同股票一併遞交至香港證券登記處。 如股份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,投資者(或經紀)必須提取股份,並將股份轉讓表格、註銷申請及股票交付香港證券登記處。 費用:每張已發行或註銷的股票港幣2.50至20元 | 從CREST存託權益計劃提取股份(通常於同一工作日) 投資者(或經紀)透過CREST系統發送股份提取指示。 |
將股份轉至開曼群島股東名冊總冊(三個工作日) 股份登記總處向投資者(或經紀)發行實體開曼股票。費用:總額費率加港幣2,000元基本費用和每張股票港幣20元 | 將股份轉至香港股東名冊(三個工作日) 投資者(或經紀)向股份登記總處遞交提取申請及開曼股票,並由香港證券登記處向投資者(或經紀)發出新的實體香港股票。費用:總額費率加港幣2,000元基本費用和每張股票港幣20元 |
Computershare發行存託權益(一個工作日) 股份登記總處將存託權益交付至投資者指定CREST賬戶。 | 將股份存託至中央結算系統(時間因經紀而異) 投資者 (i) 將股份寄存於其股份戶口或其指定中央結算系統股份戶口內或 (ii) 向其經紀交付實體香港股票以寄存於中央結算系統。 |